黄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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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3/9/4 21:11:00

徐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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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浙江一月子中心被罚了3万,原因是鸡汤里加*参,给产妇服用。

初看新闻,很多网友一头雾水。

*参大家不陌生,为中国常用的传统补益药,具有补中益气,健脾益肺之功效,也是很多地方家中菜品的常客。*参乌鸡汤、*参乳鸽汤、*参排骨汤……似乎炖汤时不加点*参、当归的,都对不起产妇的辛劳,补不回生产时耗掉的元气。怎么一到月子中心,它就成了违规添加之物,罚的款还不低?

但一查法规,监管部门还真不是瞎胡闹,罚款有据可循。

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:“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”,要添加的话,也只能添加“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。”

但哪些属于“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”,普通人说了不算,得看法律规定。

年版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》中,收录87种可以作为食品原料、香辛料和调味品的物质,如丁香、八角茴香、刀豆等。年《目录》又增加了人参、当归等15种物质。

*参的身份比较尴尬。虽然它在民间作为食材被广泛使用,但至今未进入“药食同源”的目录名单,目前仍只属于“中药材”。

这意味着,不管用*参来煲汤、煮粥、泡酒还是做火锅,不管它有多大的群众基础,只要将它添加到食品里,就属于违规。不过有几个地方除外:

甘肃、河北、湖北。

这是因为,国家将这些地方纳入了“*参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”的物质管理试点省份。*参能不能转正,就看这些试点地区的实践结论了。

年,*参等9种试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

说回宁波月子中心,浙江为非试点地区,*参在此不能用作食材,处罚在鸡汤里添加*参的月子中心,明正言顺。罚款三万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。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:

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;

“违法生产的食品”选项中,就包含“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。”

这样一看,三万罚款还是监管部门从轻处理的结果。

资料图

因为添加*参而被罚的,也不只这一家。

年,贵州仁怀一白酒企业,因私自添加“肉苁蓉、黄芪、*参”配制酒,被罚款十万。

年,郑州一家主打烩面的餐饮公司,根据传统配方研发出礼品装烩面预包装产品,其配料因含“*参”,被要求全面撤柜、停止销售并接受处罚。

既然法律如此规定,监管部门严格按规操作,理应收获一众好评。但事实并非如此。

有网友还是觉得难以接受:吃了这么多年*参,你来跟我说它非法,这不搞笑吗。

有人担心,这样一来,“是不是要把所有用*参做菜的饭店都罚个遍。”

有人为月子中心打抱不平:“罚款三万,太狠了吧,”“谁做饭还会去查个药典,不能通融一下吗?”

舆论的天平往月子中心倾斜,为何会这样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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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要说明的是,国家对“药食同源”目录的严格管理,是很有必要的。

虽然中国传统文化讲究“医药同源,药食同根”,但也有“是药三分毒”的说法。

一些常用于食用的中药材,并非没有毒副作用,需要现在科学的验证把关。据专业人士介绍,能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的药材,不仅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,而且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估,提交各类分析报告等,确保无安全风险后,才拥有合法食用的身份。

也就是说,合乎常识的,不一定合乎科学。

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比如给产妇服用的*参鸡汤,本是为滋补身体,但医学专家认为,无论是孕期还是哺乳期,服用中草药时都应该慎重。国家卫健委明确提示,在试点地区,*参作为食药物质时,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。

所以有人说,月子中心好心办坏事,市监局的处罚也是借此警示大众和商家。

可问题是,月子中心往鸡汤里添加*参,虽说不合规,但没有主观恶意,更多因为是缺乏相关的医药和法律常识,这本身就很值得同情。

毕竟,普通人在家里用*参煲汤没人找上门,*参也是很多餐馆的常备菜品,大街小巷的药店都有出售,其药补功能口耳相传,使用历史悠久,多年来也没听说它吃出什么病来。

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,鲜少有这方面知识普及,谁会想到它是违法添加物呢?有几个商家煲汤添加配料时,会想到查一下《中国药典》和《食药物质目录》,来规避风险呢?

何况,整个过程是一个你情我愿的交易,透明公开,不是月子中心偷偷加入,加入的也不是以假乱真、对消费者明显有害的物质。产妇点餐之时,想必也知道鸡汤里面有*参,认为服用无碍——事实上,目前也没发生什么危害后果。

考虑到深厚的民间传统,考虑到月子中心的情有可原之处,考虑到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盲区,监管部门就算要借此警示众人,大可口头警告,或者小惩大诫,何必为区区一碗鸡汤,罚人3万元呢?月子中心要卖多少碗鸡汤,才能挣回这3万呢?

此前,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,因检验不合格,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.6万,引发轩然大波。

若按法规论,榆林监管部门的天价处罚并非无法无据,但国务院督查组认为,在当前经济形势下,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,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。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、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,不能过度惩罚,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。

同样,宁波月子中心这事,大家怎么看,也看不出其添加*参的行为有何恶劣之处,更像是“无心之失”。一旦相关部门指出其违规之处,普及法律常识,相信企业不会冥顽不灵、重蹈覆辙,大众也能感受到执法的灵活和审慎。

现在动辄3万的罚款,力度是有了,警示的作用起到了,但未免失了温度和弹性,徒给人一种过罚不相当的错愕感。

前面说过,国家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“*参按食药物质管理”。一旦试点成功,各地推而广之,*参则可以光明正大出现在餐单上。到时再来看这则“*参鸡汤罚款3万”的新闻,只怕会更令人唏嘘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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